答: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術職稱(具有職業資格者優先);
(二)在外省市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三年以上、兼職執業五年以上,執業期間未受過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三)擬調入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已通過初審,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外省市人員在北京市所屬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管理規定
發證機關:北京市司法局
文件編號:經四發[1998]31
發布日期:1998-4-1
實施日期:1998-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壹條為加強對外省市人員在北京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省市人員,是指取得律師資格但戶籍不在北京市轄區內,欲在北京市申請專職執業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在北京市所屬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外省市人員。
第四條在外省市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申請在京全職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術職稱(具有職業資格者優先);
(二)在外省市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三年以上、兼職執業五年以上,執業期間未受過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三)擬調入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已通過初審,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
第五條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在京執業,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由區縣司法局或者律師事務所報市司法局法律管理辦公室審核:
(壹)律師執業登記表;
(二)律師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
(三)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單位的辭職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備案證明以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證明;
(六)申請人的律師檔案原件和省、市司法廳(局)的執業證書、執業期限和執業業績證明;
(七)擬轉讓律師事務所的驗收證明;
(八)聘用協議;
(9)申請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10)近期兩寸免冠照片。
第六條取得律師資格後無執業經歷的外省市人員,申請在京全職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技術職稱;
(二)取得律師資格未滿三年,超過三年經考試合格的;
(3)實習期滿後,擬調入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
第七條符合第六條條件的人員申請在京執業,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由區縣司法局或者律師事務所報市局法制管理辦公室審核。
(壹)律師執業登記表;
(二)律師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
(三)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單位的辭職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備案證明以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證明;
(六)省、市司法廳(局)出具不在本地區執業的證明並將其律師資格檔案調入我市;
(七)實習總結;
(8)實習鑒定;
(九)聘用協議;
(十)申請人身份證和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壹)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壹張。
第八條外省市人員在京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局各項管理規定,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外省市人員在北京執業,須提供從事專職律師業務且不得從事第二職業的保證書。
第十條外省市人員申請成為合夥人,除符合《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在本市同壹律師事務所執業壹年以上。
第十壹條接收外省市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管理,並在審計時向審計部門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說明外省市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業務培訓、在京執業時間和任務限制、生活安置等情況。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外省市人員在京執業每年必須完成的任務,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其業務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