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某鎮三名政府工作人員酒後到鎮上某酒店消費。他們誤以為女服務員是“小姐”,即鄧受辱,企圖用修腳刀刺死壹人和另壹人。鄧隨後因故意殺人罪被逮捕,並試圖以防衛過當逃避處罰。
山川遙遠,無盡妖嬈,鐘靈巴蜀美麗迷人。美玉無瑕,今日輝煌。
英氣滿天,與貂酒無關。誤入紅塵,千古傲骨!庭審名稱:南方出版社訴王、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審判程序二審
案例分類知識產權法
工部號
裁判文書編號(2004)瓊民重耳字第37號
關於裁判文書類型的決定
裁判時間:2005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權侵權糾紛
案件全文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4)瓊民重耳字第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方出版社,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壹路19號華宇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趙雲鶴,總裁。
委托代理人劉星,南方出版社編輯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強,海南金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江蘇省泗洪中學教師,住江蘇省泗洪中學宿舍。
原審被告:任誌宏,男,智宏教育集團總裁,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三路545號。
上訴人南方出版社與被上訴人王、被告著作權糾紛壹案,不服本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民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劉星、張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王、原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現已結案。
壹審判決,王要求賠償5萬元。壹審支持2萬元。賠償費20000元* * * 810元的訴訟費由南方出版社和壹審分別負擔,其中多索賠部分的訴訟費由王負擔。對此,二審法院應當依職權予以糾正。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賠禮道歉的方式和訴訟費的收取處理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項、第1項、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海口中院(2004)海法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第壹、三、四項判決;
2.海口中院(2004)海法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第二次判決正文為:南方出版社、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王書面賠禮道歉。
這是最終判決。
法官高江南
範忠法官
戴毅斌法官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0日
手寫解釋
王建先生:
發兩篇文章給妳看,很真實,很有見地。
關於這篇報紙上的文章,我打算用在雜誌上。謝謝妳的鼓勵。
另壹篇文章可以私信,但應該是以後了。但是
不知道主編能不能過,但盡力爭取吧!
特邀此
文琪
陳新亞點了點頭
7月23日
附:陳新亞信息
陳新亞(水明齋·關昊蓮塘),男,1962,湖北蘄春人。中國書法家協會理事,中國書法家協會草書委員會委員,湖北省書法家協會評審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青年書法家協會副會長,東湖印刷學會理事。他曾是第壹屆全國草書展(2006)的評審團成員。曾任《書法報》副總編、執行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