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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律師

法律主觀:

在 烏蘭察布市 地區辦理執業機構申請手續時,要準備好律師本人的相關文件,然後向司法局辦理這個壹般都要變更執業機構負責人給出同意書才行。那麽烏蘭察布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有哪些手續呢, 網 小編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壹、烏蘭察布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有哪些手續 1.申請。申請人準備好變更材料在司法局申請業務。 2.受理。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審查要求和條件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審查要求和條件的,正式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後,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決定書並上報到上級司法局,上級司法局最終審批;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辦結。上級司法局審批通過後,給出辦理的結果,申請人憑 身份證 和受理通知書到申請司法行政機關領取辦理結果。 二、烏蘭察布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材料 個人申請; 擬轉入執業機構聘用協議; 《律師執業證》。 三、烏蘭察布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法律規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 直轄市 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夥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準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烏蘭察布市律師執業機構變更需要準備好變更申請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照片等材料,在規定時間之內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工作人員審核之後很快就可以辦結,如有其它需求歡迎到網做壹對壹的 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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