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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發英是誰?什麽訴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真,女,58歲,河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

委托代理人:張林安,河南省安陽市城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性文學》編輯部。

法定代表人:肖,《女性文學》主編。

委托代理人:胡開謀,河北省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章,河北省石家莊市文聯作家。

原審被告:《法律文獻選編》編輯部。

法定代表人:耿龍祥,《法律文選》主編。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安慶市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建初,《法律文獻選刊》編輯。

原審被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原何江文學主管單位)。

法定代表人:李伯寧,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主席。

原審被告:《文慧月刊》編輯部。

法定代表人:肖冠宏,《文慧月刊》副總編輯。

委托代理人:鮑培倫、陳,上海市盧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發英,女,43歲,河北省秦皇島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幹部。

委托代理人:劉春天、龍壹飛,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真及《女性文學》編輯部因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88)第1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審理查明,6月5438+0985、65438+10月18日,河北省秦皇島日報發表長篇通訊《玫瑰控訴》(文章被人民日報3月2日1985轉載),原阜寧縣農機公司統計人員王發英、王發英,後來,根據壹些人的反應,上訴人劉真認為這篇文章不真實。劉真自稱“以正視聽,挽回玫瑰投訴給阜寧帶來的嚴重困難”,並於1985年9月寫下了“壹部及時記錄的小說”——王發英,壹部特產。文章自稱給王發英看,用了妖精、妖怪、流氓、瘋狗、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特產、壹貫惡霸、辣椒、專私商人、民營企業家。

劉真把她的作品寄給了幾家雜誌的編輯部。《女性文學》在第1985期,第12期,以《好壹朵野薔薇——特產王發英》為題,發行50835冊,付給劉真和220元稿費。《法律文獻選刊》以《好壹朵野薔薇》為題,全文轉載了上述作品;發行47.8萬冊,支付《女性文學》編輯80元,劉真稿酬159元。經過壹番刪節,《何江文學》編輯部以第1986號《特產王發英》為題,出版了劉真作品手稿,發行1000冊,支付劉真130元。《文慧月刊》編輯部更改了劉真手稿中王發英的姓名和地名,並刪節了壹些侮辱性語言。《黃沈浮》書名刊登在第1986期,第1期,發行12萬余冊,支付192元。因此,原告王發英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劉真及《女性文學》等四家雜誌社刊登、轉載劉真作品,侮辱了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譽權,造成了嚴重後果,要求劉真及四家雜誌社編輯部承擔法律責任,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劉真辯稱,其作品內容來源於采訪,如實報道了王發英的真實情況,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女性文學》編輯部辯稱,他們在發表劉真的作品之前,已經對其內容進行了核實,按照為作品負責的精神,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文慧月刊》編輯部辯稱,采用作品時,將原標題改為《黃沈浮的故事》,將作品中的人名、地名、部分侮辱性語言和內容刪除,以藝術虛構的形式發表,未侵犯王發英名譽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文獻選刊》編輯部和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沒有回復,兩次法律傳喚也沒有到庭。

根據上述事實,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劉真使用其作品侮辱原告王發英的人格,侵犯其名譽權;並且將作品提交給多家雜誌編輯部發表,進壹步傳播了侵權對原告名譽權的影響。劉真的上述行為給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後果,應在本案中承擔主要責任。

《女性文學》編輯部在刊登劉真作品時,不僅沒有刪節文中的侮辱性內容,還增加了有損原告名譽的標題和插圖,擴大了惡劣影響。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造成了嚴重後果,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文獻選刊》編輯部轉載劉真的上述作品,發行量大,影響廣,侵犯了原告王發英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所屬的《何江文學》編輯部發表上述劉真作品,侵犯了原告王發英的名譽權;但問題數量少,已向原告道歉,應承擔壹定責任。

被告《文慧月刊》編輯部發表了劉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發英的名譽權;但其發表時更改了作品名稱和原告姓名,刪除了部分侮辱性語言,影響不大,應承擔壹定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和各被告的責任,原告王發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各被告應當分別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27日判決1988 65438:

被告《女性文學》編輯部、《法制文學選刊》、《文慧月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應承擔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責任,停止侵權行為,並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原刊物上刊登道歉聲明(道歉聲明須經法院審核),以恢復王發英的名譽,消除影響。鑒於《河流文學》已停止出版,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可免除此責任。

被告人劉真賠償王發英1400元;被告《女性文學》編輯部賠償1000元;《法律文獻選刊》編輯部補償500元;被告中國水利電力文學藝術協會賠償400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劉真及《女性文學》編輯部不服壹審判決,以未侵害王發英名譽權,不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為由,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的名譽。上訴人劉真撰寫的《特產王發英》壹文,多處使用侮辱性語言,侮辱王發英人格,並投稿壹稿多投,在社會上擴大了惡劣影響,侵犯了王發英的名譽權。上訴人《女性文學》編輯部、被告《何江文學》編輯部、《文慧月刊》和《法制文學選刊》分別出版、轉載了劉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發英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無不當。劉真和《女性文學》編輯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於6月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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