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家機關文件換取“盼成功”罪
王崢嶸出生於1962年6月。被捕前是隆回縣公安局民警。2007年2月12日,他被判處三年監禁,緩刑五年。2009年5月14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據檢方指控,為讓女兒王佳俊上本科學校,王崢嶸於2004年9月初在邵東壹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文迪,通過同學獲取了羅彩霞高考成績等相關信息,被貴州師範大學降了20分。王崢嶸使用從公安部門獲得的編號為“錢翔字第00068350號”的空白遷移卡,偽造並為羅彩霞制作了遷移證。同時,王崢嶸讓妻子拿著王佳俊學院的錄取通知書到縣招辦領取高考檔案,王崢嶸找了壹家打字店復印偽造高考檔案進入羅彩霞。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崢嶸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高考成績信息,偽造冒用的戶籍證明和學籍檔案,通過其他手段使其女兒以冒用者身份上大學。王崢嶸的行為影響了公安機關人口戶籍管理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和名譽,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基於王崢嶸的認罪態度及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法院作出上述壹審判決。
羅彩霞主張的65438萬元不予支持。
值得註意的是,羅彩霞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5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崢嶸的辯護律師認為,在得知羅彩霞知道王佳俊冒名進入大學後,王崢嶸主動聯系羅彩霞,盡力為羅彩霞挽回損害,消除不良影響,王佳俊主動申請撤銷、註銷畢業證、資格證,使羅彩霞順利畢業並取得相關證書,從而防止了損害後果的擴大。此外,王佳俊不是以羅彩霞的假名進入貴州師範大學,而是以羅彩霞的假名,因為羅彩霞沒有被貴州師範大學錄取,而王佳俊能夠進入貴州師範大學是因為被告人王崢嶸利用羅彩霞的高考成績等信息材料通過其他方式完成,沒有損害羅彩霞的受教育權。
對此,羅彩霞律師認為,“精神損害實質上是被害人對痛苦的主觀感受,賠償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人格權益,故我們索賠654.38+萬元,以告慰被害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