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經歷: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佳上訴,原審兩被告人量刑極輕;第二被告於下午12左右到其家中故意制造事端並將其打傷。他對這件事沒有責任。原審判決認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過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王振東上訴稱,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從輕處罰。受害者對事件的發生也有過錯。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民事賠償與劉濤責任分割過大,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二審審理後查明,原審被告人王振東、劉濤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佳造成的經濟損失認定清楚、正確。有以下證據可以證實:
1.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到案情況確認、案件線索來源、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書及兩被告人到案情況。
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傷情照片、物證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於2020年6月5438+10月10對劉某佳被打的現場進行了勘驗。劉某佳眼睛、面部有明顯傷痕,現場還發現劉某佳家中壹個損壞的門把手和壹臺損壞的電視機。王振東額頭右耳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劉濤的太陽穴上有壹道抓痕。
3.麟遊縣中醫院診斷證明書、麟遊縣醫院、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X線檢查報告證實,劉某佳經麟遊縣中醫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耳出血原因有待調查,建議到上級醫院進壹步檢查治療。“王振東被麟遊縣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前額有皮膚擦傷。"劉濤被麟遊縣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頭部皮下血腫;肋骨骨折(老?)"
4.陜西司法鑒定中心陜西四鑒中心[2020]字第7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經麟遊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委托陜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佳此次系輕微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