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起訴:
1.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身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2、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有權起訴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都是基於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任何案件。如果法院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判,就叫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著訴訟審判程序的開始。
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應提交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收發貨憑證、信函往來等。;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費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或免繳未獲批準,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