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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臺非法集資被刑事追究後,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是否應該退還?

壹般情況下,網貸平臺非法集資被刑事追訴,是指借貸資金不是通過平臺的中介介紹,直接從出借人轉移到借款人手中,而是打著中介服務的旗號,被平臺直接吸收,然後借給借款人。這樣,出借人就成了集資的參與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壹款(集資參與人的界定)明確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投資於非法集資活動,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據此,關於利息應否退還的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利息會沖抵本金,但不會返還——適用於本金未全部收回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壹款明確規定:“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返還的,已支付的返還款可以從本金中扣除。”

2.應退還利息和其他收入——適用於收回資金總額高於本金的情況。法律依據:同上。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益相關人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壹條第壹款更為明確:“對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無論集資參與人是否已提前離場,均應依法予以追繳。”

例外之壹。網貸平臺非法集資被刑事追究,並不意味著所有出借人都是集資參與人,即不排除部分出借人確實通過網貸平臺這壹中介直接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出借人通過網絡借貸平臺中介直接向借款人出借資金,且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借款合同有效,收取的利息在法律保護範圍內(現行標準為不超過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每年不超過15.4%),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六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意見》如果收取的利息高於法律保護的上限,超出部分將直接沖抵本金; 沖抵本金後仍有余額的,應相應歸還借款人。

第二個例外。出借人通過網貸平臺中介直接將資金借給借款人,但借款合同無效或失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視為沒有利息,收取的利息可以抵銷本金;沖抵本金後仍有余額的,應相應歸還借款人。

註:本文基於李大鶴律師意見的部分內容,對具體案例無直接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托專業律師對自己的案件進行分析評估。模仿模仿者,知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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