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嫖娼涉及四種刑事罪名,量刑如下:
1.傳播淫穢物品罪采取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犯罪嫌疑人在網絡招妓過程中,往往通過在網絡上轉載、發布淫穢圖片、視頻等方式,吸引妓女進入網站,增加網站點擊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2.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在網絡嫖娼案件中,很多嫌疑人通過網絡發布嫖娼信息和廣告。同時,他們還充當嫖客和妓女之間的紐帶,為他們的嫖娼行為鋪路。
綜上所述,網上拉客要判多久,要看實際情況。如果網絡拉客的組織者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將構成組織賣淫罪,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61條
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