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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看守所寫信對信封和信紙有要求嗎?

給看守所寫信沒有信封和信紙的要求。

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應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可以與家屬溝通,當事人也可以給家屬寫信。但信件內容壹般要經過看守所審查,信件內容不能涉及具體案件,不能影響案件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督。另外,委托人有律師辯護的,也可以通過信函方式要求家屬委托辯護律師,由家屬代為向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委托人委托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看守所應當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第四十九條被拘留、審查拘留、驅逐出境或者被就地行政強制措施驅逐出境的人員與他人之間的通信、通話和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同意。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2小時內給予答復。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通信,不檢查、不扣留,由看守所登記、收發。如果發現信件中可能有違禁品,看守所民警可以責令被羈押人當面打開信件進行安檢。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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