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確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案件本身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是壹般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區別對待。
以刑事案件為例:公安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立案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提出請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通知書後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監督通知書立案書的執行。
其實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報警後,警察和公安局無疑會保護被打方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當事人保留完整的現場和證據,以方便公安快速辦案,如果對結果仍不滿意,可以聯系律師。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