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雙峰因超載被判危險駕駛罪。
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壹起危險駕駛案。判處被告人陽光榮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以來,雙峰法院審理的首例因超載被判危險駕駛罪的案件。部分縣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縣交警大隊相關人員旁聽了庭審。
2017年2月23日15時許,被告人陽光榮駕駛中型普通客車,從雙峰汽車東站出發,沿何姿線往葉禾鎮方向行駛,途經梓門橋鎮中心小學,該小學剛放學,被告人陽光榮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盡管公交車上有乘客,但仍有20多名小學生被非法擠上公交車,導致車廂嚴重超載。離車不遠處,被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查,該車核載19人,實載42人,超載23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光榮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
湖南法院網-雙峰因超載宣判壹起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