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建委、威海市衛生局、威海市畜牧局聯合發布
關於加強威海市養犬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威海市養犬管理,保障市民安全和健康,維護公共衛生,維護社會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有關規定,現將我市養犬的有關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倡導有文化、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揚“生活在威海、熱愛威海、美化威海”的良好社會風尚。威海市區內不鼓勵養犬,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養犬。公民個人不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養犬人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城市形象,文明養犬。犬只不得幹擾鄰居和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只不得進入市場、商場、賓館、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除小型出租車外,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狗出家門時要拴狗鏈,以免驚嚇他人,嚴禁縱狗傷人;室外,養犬人應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以免影響環境衛生。
三、所有犬只壹律圈養或圈養,否則視為野狗,公安機關有權捕殺;根據《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養犬人應當定期自覺到畜牧部門對其犬只進行防疫;發現有狂犬病等異常現象時,應及時送畜牧部門檢查。如果是狂犬病,應立即由畜牧部門宰殺。被打死的狂犬病人和死於狂犬病的牲畜應當掩埋,不得出售或食用。
四、對違反本通知及有關規定,不及時對犬只進行防疫的,由畜牧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影響環境衛生的犬只,由城建、環衛部門依法處罰;犬只驚嚇、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養犬的鄰居或者其他過正常生活的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