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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罪刑法定”的案例有哪些?

如下所示:

《法制日報》報道稱,浙江衢州女子方因“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龍遊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本案判決法律適用存在問題,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原因如下:

從刑法第363條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規定來看,構成本罪的關鍵要素有三個:壹是行為的營利目的;第二,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第三,傳播的必須是“淫穢物品”。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雖然其主觀上具有獲利性,即以營利為目的,但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傳播”和“淫穢物品”兩個要件。在刑法對“傳播”沒有具體定義的情況下,壹般理解“傳播”是指向不特定公眾“廣泛傳播”。顯然,本案被告的裸聊對象是有針對性或者特定性的,不屬於我們壹般理解的“交往”。更重要的是,雖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淫穢”,但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淫穢物品是指專門描繪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書籍、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在本案中,被告“傳播”的不是淫穢“物品”而是實物展示。即使根據2004年《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本案被告人“傳播”的內容也不是該條所解釋的(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公然宣揚色情的)

認為被告人用照相機拍攝自己的裸體,然後通過網絡傳播給他人,該人的裸體圖像屬於刑法中的“淫穢物品”是不正確的。這是因為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成像並不形成“文件”,而是與傳輸同步。顯然,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不是先拍攝壹個圖像——“視頻文件”,再傳輸給對方觀看,即被告沒有上傳“視頻文件”。總之,雖然本案被告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雖然主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本案被告的行為不具備“傳播”和“淫穢物品”兩個要件。它通過網絡傳輸的不是刑法規定的“視頻文件”,而是同步傳輸的身體圖像。因此,本案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官對被告人行為及相關問題的理解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雖然網絡環境需要凈化,裸聊的行為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之前,法官就可以對網絡裸聊入罪。法官的職責是忠實執行法律。就壹個案件而言,法官對這個案件的判決,似乎是在捍衛社會的主流道德標準。然而,在法治的意義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與法治的概念背道而馳。

就本案而言,相對於有罪判決,如果法官作出無罪判決,雖然客觀上縱容了被告等類似行為,但還是堅持了法治原則,尊重了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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