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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紀被辭退如何申請仲裁

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是否有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補償,取決於辭退的原因:

1.因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無償解除合同,甚至可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時間按壹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時間按半年計算。其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代替通知。

第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雙倍經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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