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濰坊刑事自訴案件律師

濰坊刑事自訴案件律師

“客戶取款4000元,銀行工作人員誤給4萬元”發生在山東省濰坊市。目前法院已對此案作出民事判決,要求客戶全額返還。針對此事,有朋友認為,黨某是想把不屬於他的錢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侵占罪。這個貪婪的人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黨是否構成侵占罪?根據這個案例,我給大家講壹下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大家註意:侵占罪和職務侵占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壹、事件:2019,10,黨先生到某銀行某支行辦理取款業務,在取款憑證上寫下取款金額4000元。但由於銀行櫃員趙某粗心大意,誤將4萬元支付給了當事人先生。根據銀行內部規定,趙將先向銀行償還黨先生多付的36000元,銀行分支機構承諾由趙代為向黨先生追償。後趙多次找黨先生協商,要求其返還多收的36000元。但當先生返還10000元後,又以各種理由推脫剩余的26000元不予返還。無奈之下,趙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取款業務時,取款憑證載明取款金額為4000元,但由於原告工作失誤,實際取款金額為40000元,被告多支取的36000元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銀行分支機構。現原告已提前返還分公司36000元,分公司已出具證明允許原告代為向被告主張賠償,故被告應返還原告並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黨先生返還趙不當得利26000元及利息。

第二,黨是否構成侵占罪?關於民事關系,上述判決已經說明。再說說刑事條文。對於當事人拒不歸還,銀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當事人會不會構成侵占罪,會不會坐牢?讓我們來看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1.“他人財產代為保管”:從法律上可以看出,財產保管人取得財產的方式是合法的、善意的、正當的,是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保管、委托保管等。,非法持有他人財物不受本法調整。銀行工作人員基於錯誤理解,將4萬元作為4000元支付給黨某。這種獲取方式是否違法還不好下結論,至少不是善意合法,也不會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另外,把錢給錯了也不能叫“替妳保管”。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黨某不構成侵占罪。

2.“數額較大”:這個數額標準全國沒有統壹規定,由各省市制定。筆者沒有找到山東的標準。從其他省市的標準來看,本案2萬元以上的數額是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

3.侵占罪是刑法中唯壹的純自訴案件。侵占罪是純自訴案件,即當事人要親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檢察機關不受理侵占罪案件。

第三,筆者對這壹事件和侵占罪的看法:刑法規定的大多數罪名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對定罪量刑標準和處罰的詳細規定,而侵占罪沒有,各省市只明確了罪名的數額兩個標準。筆者認為,本罪的設立指導意義大於實踐意義。

1,是為了懲罰特殊的“惡意”。從法律上看,能犯此罪的情況很少,只有三種,即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如果保管人不想返還,謊稱保管的財物丟失、滅失,就是典型的民事糾紛,更不用說入罪問題了。只有托管人明目張膽地說“我就是不還妳”才涉嫌犯罪。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霸淩嗎?是的,很少。別人會基於某種信任把財產留在妳身邊,妳卻沒有理由去占有。這種嚴重破壞公序良俗的行為應該受到嚴懲!

2.侵占罪是純粹的自訴犯罪。是否提起自訴,是否和解,是否撤訴,主動權都在自訴人手中。我知道,如果我敢強占別人的財產,被起訴到法院,我將面臨坐牢的問題。哪個傻子不會妥協?所以本罪也在於通過威懾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

3.我們總是認為惡人壞人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還有那些無緣無故侵占別人錢財的人。但是,從刑法的謙抑性來看,嚴厲的法律未必能追求更大的社會效益,可以用其他更溫和的方式解決的問題,不應該總是在刑法中考慮。懲罰不是開玩笑,而是對壹個人的負面評價,影響壹生!

結論:妳同意這個解釋嗎?請大家各抒己見!

  • 上一篇: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 下一篇:我村四戶農民被壹地痞姚恒亮連合招遠法官煙臺中院法官,用假欠條強行訴訟判決,這是兩級法院加地痞,的特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