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指定的律師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主要是明確代理權限,這個文件提交司法部門。代理權包括壹般代理權和特別授權代理權。所謂壹般代理,只是代表壹般的訴訟權利,如起訴權、上訴權、申請回避權、提供證據權、辯論權等。所謂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的代理人,如承認、放棄、變更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代表被代理人上訴等。委托人僅授予律師壹般訴訟權利的,可以在委托書中載明,訴訟代理人不得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委托人願意授予代理律師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的權利,必須在委托書中註明,這就是所謂的“特別授權”。因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授權委托書時,如果發現只寫有“全權代理”字樣,就判定委托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是為了杜絕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越權行為,避免委托人或對方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糾纏。
3.付律師費。律師的法律服務是壹種有償服務,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必須支付壹定的律師費。壹般來說,根據《律師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根據承辦業務的復雜程度、所需時間的長短、訴訟標的數量等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向當事人收取手續費。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法定撫恤金等方面需要律師幫助,但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目前律師不允許私自接受聘用,自行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