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審查資格。
根據《律師法》,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也不得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所以當事人找律師,壹定要考察律師的資質,看是否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要了解組織。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到律師事務所了解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壹定要簽協議。
聘請律師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我們不應該對聘請律師的費用掉以輕心。壹定要說清楚官司輸贏多少錢,壹審和二審的費用分別是多少。我們壹定要在協議裏寫清楚,付款的時候要收據。
第四,授權要明確。
有些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填寫委托書,但授權範圍不明確。我認為只要我付錢給律師,壹切都由律師處理。所以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辦案結果也不清楚。誰知,由於授權不明確的法律後果,由授權方負責。
5.謹慎支付。
有些客戶對律師的話深信不疑。只要律師要錢,他根本不在乎。壹審官司輸了,律師上訴。他沒有考慮就壹個壹個做了,交了上訴費,然後交了律師費。他壹點也不難受。
特別是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的費用更是豐厚,往往花光了所有的錢。所以,律師要求的除了按規定應該收取的正當費用之外的所謂活動費,必須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