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肖勝方在議案中表示,十三周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壹方面,由於電視機、互聯網、新媒體的影響,當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了解新鮮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但同時也會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影響其心理發育。另壹方面,學校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了重視,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
“現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犯罪低齡化趨勢愈發凸顯。壹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肖勝方表示,由於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收容教養或者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懲罰。但是這樣的懲處對受害人而言是極其不公的,且根本無法達到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作用。
“這樣的做法還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地繼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同時會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從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懾作用。”肖勝方說。
肖勝方表示,即使降低為13周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來源:廣州日報、網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