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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恩年為什麽只考了15年?

1.陳恩年,男,1970年6月出生,戶籍地廣東省陽山縣。

法院查明,陳曜旻、陳恩年犯有兩起搶劫罪:

第壹個案子是1991的陽山劫案。事實:199110 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偉光(已執行死刑)以搶劫為由,誘騙被害人程某(時年31歲)。途中,4人用何偉光準備的錘子、鐵鉆、錐子對程某頭部、胸部進行毆打、刺傷,致程某當場死亡。後何偉光等人棄車逃跑。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在陽山縣青山路的壹個斜坡上發現了程的屍體和汽車。

2.第二起案件是1995在廣州番禺搶劫運鈔車的事實:1995年6月,被告人、陳恩年,共犯何偉光、何永新、袁、、何東海(均已執行)等人策劃持槍搶劫銀行。該團夥於65438年2月22日搶劫壹輛粵AR0747運鈔車,致使押運運鈔車的民警郭當場被擊斃,司機徐受輕傷。陳玉敏後來用陳恩年的假名帶著壹些偷來的錢潛逃了。陳曜旻等人* * *搶得現金1321602元。

1.94元,港幣2103921元,防暴槍10支,五四手槍2支,各種鈔票和印章。案發後,公安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12184118.7元,港幣206985元。

5.3元及銀行票據、公章等。,繳獲7支五四手槍、3支防暴槍及雷管、導火索、子彈、火雷管、彈夾等。

番禺搶劫案最後兩人落網的宣判,意味著這起轟動全國的案件告壹段落。該案曾被列為65438-0995年全國十大刑事案件之壹。案發後,公安機關在不到壹個月的時間內抓獲7名犯罪分子,退還大部分贓款,其中5人已被執行死刑,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陳曜旻、陳恩年潛逃後銷聲匿跡,直到案發後21年才歸案。2016 12.25,陳恩年在雲南投案自首。2017 1.5,陳曜旻在雲南瑞麗被捕。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擊打或強制。更常見的是毆打、捆綁和禁閉。傷害,直到殺死。暴力通常針對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看管人或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員的親友。暴力的激烈程度並不要求必須達到危及他人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受害人的身體受到約束,處於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狀態即可。暴力是壹種消除受害人反抗心理,搶奪財物的手段。

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即時暴力威脅被害人,施加精神脅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將其帶走。脅迫壹般針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管人或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上述在場人員的親友。強制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行動。脅迫的內容是威脅立即實施暴力。如果受害者不服從,脅迫會立即轉變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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