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律師壹詞從誕生之日起,就不是指所有提供法律服務的人,而是特指其中的不法之徒。當事人是指舊社會教唆他人起訴並從中獲利的人。在英語中,它指的是卑鄙的、挑剔的、不道德的律師。
在現代社會,人們通常指那些披著法律外衣,只是為了通過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來追求個人金錢和權力欲望的律師,也稱之為訴訟律師。在現代社會,人們通常指那些披著法律外衣,只是為了通過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來追求個人金錢和權力欲望的律師,也稱之為訴訟律師。
所以當妳遇到壹個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把所有律師都稱為訴訟律師,那是他的問題,不是律師的問題。律師團和所有的團體壹樣,有好有壞。“解釋”是給不懂或者被騙的人看的,不是給活在自己定義裏的自以為是的人看的。
而且律師的使命是提供法律服務,而不是向世人解釋律師其實是壹個很好的職業。律師這個職業很好。我們通常主張別人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法律武器並不好用,就像遊泳壹樣。我們要學遊泳技術才能下水,何況是國之重器。
有了律師,壹群專門研究法律和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我們可以幫助當事人拿起武器開火。律師的存在,讓那些將要受到懲罰的人受到適當懲罰的可能性大了很多。律師的存在,使公民與行政機關發生沖突時,並非沒有保護。
律師的存在造成公民與權貴之間的沖突,至少有可能拿起法律不屈不撓地反抗,以至於“匹夫有責,以命搏命。”當然,律師也可能成為權貴的幫兇,圖謀委托人利益的懦夫,以及其他不好的角色。但是,這些都是人的問題,不是專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