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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讓犯人認罪?

法院主動聯系當事人的律師,讓當事人認罪。可能是法院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涉嫌犯罪。自首在量刑時可以作為自首處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公安機關到人民法院,從來沒有任何資格要求我國公民無故認罪。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是通過律師知道法院讓他們認罪的。壹般來說,法院已經掌握了這種做法的充分證據。但是當事人可能不明白在我們的法庭上認罪意味著什麽。

1.在我們的法庭上認罪意味著什麽?

法院主動聯系當事人的律師,讓當事人認罪。可能是法院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涉嫌犯罪。自首在量刑時可以作為自首處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也是不允許的。

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必須忠實於事實。凡故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如果認罪,對量刑有什麽影響?

壹般來說,“坦白後會怎樣量刑”是指犯罪人出於悔罪或者坦白,明示或者暗示承認自己實施了某種犯罪惡劣行為。它包括兩個要求:

第壹,犯罪人主觀上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內心真誠悔過。

第二,客觀上,犯罪分子對自己的罪行已經供認不諱。《現代漢語詞典》關於“態度”的含義有兩種解釋:壹種是指人的舉止、表情;第二個是指人對事物的看法和采取的行動。(p1320)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定義是:個體對某壹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的穩定的心理傾向,由認知、情緒和行為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現代漢語詞典》和《社會心理學》雖然表述和維度不同,但本質是壹樣的,即態度由認知(對事物的積極或消極評價)和行為(由認知引起的有準備的反應)兩個核心要素構成。認罪態度屬於態度的範疇,只是態度的壹種特殊表現。因此,我們不妨以“認罪”和“態度”為邏輯起點,結合刑事犯罪的特點來界定“認罪態度”。“有罪態度”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出於悔罪或者坦白,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程度和行為反應。

第三,“有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以便在量刑時靈活把握的酌定情節。在討論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多數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三)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

(5)犯罪侵害的對象;

(6)犯罪人的壹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酌定量刑情節中考慮了“有罪態度”。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有罪態度”理解模糊、“有罪態度”對量刑的影響懸殊嚴重等壹系列問題。

首先,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認罪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其次,當事人自首後可以獲得這樣壹個從輕處罰的機會。但是,如果妳明明沒有做過這樣的事情,法院可以要求更高壹級的司法救濟,這是絕對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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