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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辯護律師喜歡在外地辦案?

本土律師辦案的優勢是“人脈豐富”,劣勢是容易“受制於人”。當然,少數律師可以“據理力爭”,絕不妥協,但絕大多數律師缺乏這樣的自信和勇氣。有個律師在“三振出局”時期因為壹個案子的無罪辯護被代理機構投訴,最後放棄無罪辯護,試圖二審改判緩刑,“皆大歡喜”,國外律師的風險更多。

當“人脈資源”無法發揮作用時,“本土律師”不再具備“主場優勢”,這些案件更有利於外地律師。這時候“人脈資源”很容易變成“負擔”,比如某個領導幹涉律師的辯護策略,某個機關通過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施加壓力。

重大敏感案件、涉黑案件、重大貪汙賄賂案件,往往由地方“領導”回避。除非這些律師有超人的膽識或者“初生牛犢不怕虎”,否則就會動用大量的個人資源來“說服”辯護律師改變策略。當地辦理的案件往往要妥協,辦案人員要麽“熟悉律師”,要麽“熟悉律師的領導”,導致律師辯護缺乏“自由”。

我去內地辦案,外國法官看到“廣東律師”來了,往往會謹慎很多。畢竟他們來自“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區”。即使去其他城市辦案,法官也會謹慎很多。沒有壹個本土律師的“病根知識”,誰知道這個律師會不會“無理取鬧”?由於案件在異地辦理,律師只需“技術上的辯護”,通過“庭前攔截辯護”或“庭上證據辯護”,很容易引起辦案機關的“高度關註”。

此外,辦案機關看到當事人家屬請了“洋律師”,很容易認為律師專業能力好或者“能量大”,認為“洋和尚會念經”。壹些重大敏感案件、涉黑案件、重大貪汙賄賂案件,因為不能讓外國律師“屈服”,所以需要“鐵面無私”。探尋涉外案件的源頭,需要律師拋棄“恐懼”,迎難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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