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a)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罪。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搶奪公私財物的;(二)在盜竊、詐騙、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當場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3).
以上四種搶劫罪中,第壹種叫標準搶劫罪,第二種叫轉化搶劫罪,後兩種是準搶劫罪。行為人只要具備四種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搶劫罪。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在列車內對乘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言語威脅、暴露或暗示攜帶兇器,或依靠人數眾多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以“借錢、借物”為名勒索乘客財物或索要財物,強迫乘客買賣,侵犯乘客財產權的,應以搶劫罪論處。
搶劫罪侵犯了客體的雙重性。本罪的客體也是雙重的。它包括人和財產。其中的人可以是財產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與被害人有直接關系的其他人。財產可以是公共財產、私人財產、合法擁有的財產、非法獲得的財產或違禁品。
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於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其他合法債務,而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鑒於搶劫罪本身的巨大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的情節和數額沒有要求。因此,只要實際實施了搶劫,原則上就應以搶劫罪論處。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排除。
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搶劫的,以刑法第127條第二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不構成本罪。但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應當以本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117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2000)第1141次會議通過
為了依法懲治搶劫,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進行搶劫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
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對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營運中的飛機上的乘客、乘務員的搶劫,也包括對營運中的機動車輛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運資金、證券和客戶資金。
搶劫正在使用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應當認定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數額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表明持有、佩帶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應適用“槍”的概念和範圍。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以實施犯罪為目的,使用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使用的工具進行搶劫,或者使用其他工具進行搶劫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罪。
關於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搶劫和掠奪是經常發生的侵犯財產的犯罪。1997刑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和(以下簡稱)。但是搶劫、搶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還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準確統壹適用法律,現就審理搶劫、搶奪案件中幾個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入室盜竊”的認定
根據第壹條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應註意以下三個問題:壹是“戶”的範圍。這裏的“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兩個方面:供養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壹個地方特色。壹般來說,集體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是,在具體情況下,”。二、【入室】目的不合法。進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雖然搶劫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並沒有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相反,他壹時沖動在室內實施了搶劫。第三,暴力或暴力脅迫必須發生在室內。家中失竊被發現。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受到暴力威脅。如果暴力或暴力脅迫發生在室內,可以認定為“入室盜竊”,但如果發生在室外,則不能認定為“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交車輛搭載的乘客具有不特定多數的特點。根據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營運的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各種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乘客、公司銷售和乘務人員,在不營運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反對公司銷售。
三。[多次搶劫]的裁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多次搶劫”是指三次以上搶劫。“多次搶劫”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次搶劫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的故意發生、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客觀分析認定。如果行為人是基於壹個犯罪實施的犯罪,比如同時搶劫在同壹地點出現的多人,或者是基於同壹犯罪故意在同壹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的犯罪。比如經過這個地方的人在同壹個地方被連續搶劫,或者壹個居民樓裏幾戶人家被連續搶劫壹次。壹般應認定為犯罪。
四。“攜帶兇器搶劫”的認定
& lt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劫”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攜帶其他器械實施犯罪的行為。犯罪人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置以外的裝置,但有證據表明這些裝置並非真正為實施犯罪而準備。他沒有被判搶劫罪。行為人故意隨身展示兇器,被害人能夠察覺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在持兇器搶劫後逃逸過程中,為了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未達到【數額較大】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壹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劫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
(二)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劫後,在室外或者車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輕傷的,
⑷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不及物動詞搶劫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後使用和消費信用卡的是實際使用和消費,搶劫後不實際使用和消費信用卡的不算。信用卡被搶劫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實際消費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律處罰。
以搶劫其他財物為目的搶劫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搶劫機動車的價值應當計入搶劫數額,搶劫機動車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應當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銀行存折。機動車保有量的計算。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搶劫特定財產的定性
對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並以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搶劫後攜帶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以搶劫罪和其他具體犯罪數罪並罰。
搶劫賭資或者犯罪所得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輸掉的賭資或贏來的賭債為搶劫對象。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自用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搶劫數量的確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況,應當以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被害人無意識或者不知情,且故意殺人後,應當以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九。論搶劫罪與類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和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賭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定性。
冒充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搶賭】。【抓嫖】。沒收賭資或罰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從重處罰,實施上述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冒充治安聯防隊員的行為【搶賭】。【抓嫖】。沒收賭資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勒索超過正常交易價格和費用的錢財的行為,是從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勞務的行為人的特征。通過暴力或脅迫,他強迫他人交出具有合理價格和費用的金錢和貨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提供服務為幌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交出遠低於合理價格和費用的財物的,以搶劫罪定罪量刑。在具體認定時,不僅要考慮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格和費用的比例,進行綜合判斷。
3.搶劫和綁架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它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主觀方面不壹樣。在搶劫罪中,行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故意實施搶劫。在綁架罪中,行為人可以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也可以為其他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第二,行為手段不同。搶劫罪是指行為人要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搶劫財物,這就是“當場”。綁架是指行為人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單位,索要贖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搶劫財物壹般不是“當場”。
綁架過程中搶劫被害人當場攜帶的財物的,既犯綁架罪,又犯搶劫罪,應當以壹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和挑釁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時,客觀上可能表現出以武力奪取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見義勇為的目的,通過武力奪取來填補自己的精神空虛。後壹種行為人壹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壹般來說,前壹行為人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奪取財物,後壹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為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暴力搶劫少量財物的行為,壹般不宜定罪處罰。如果他們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索取債務,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X.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搶劫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它侵犯了財產權和人身權。凡具有搶劫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後果的,為搶劫既遂,既未搶劫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為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加重情節外,其他七種處罰情節也都存在搶劫既遂與未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