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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周歲以極其殘忍的手法殺人為什麽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此,該14歲的小孩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但是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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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害者家長拒絕“政府收容教養”

6月27日,記者在孝感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見到了事件所在轄區孝天派出所劉所長。

劉所長對受害人家屬微博中提及的事件經過大致認同。該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發布的案情通報也顯示:2018年3月30日19時4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高新區魏站社區裕褀新城有個孩子被人扔下來了。接到指令後,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孝天派出所迅速趕到現場,將受害人送往醫院,並迅速調查取證,連夜將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抓獲。

通報稱,經查,當日18時許,黃某趁被害人小靜在裕褀新城17號樓等電梯之機,持壹把剪刀將其挾持到401室,實施搶劫,並用剪刀將受害人小靜刺傷。

關於網絡上廣受質疑的施害者沒有被立案的問題,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何理解?

對此,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除了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對家庭不具備管教能力,確有必要收容教養的,辦案單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書面申請”。

劉所長介紹,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問題,跟其父母進行了專門溝通,還介紹過相關管教所的情況,孩子的父親也專門到相關機構去看過,但他最終沒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養。之後派出所家訪時,男生家長說孩子目前已沒去上學,在家幫忙幹活。

劉所長表示,事發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調,派出所在現場參與的至少有兩次,但雙方因賠償金額意見不合,至今未達成協議。目前,協調專班仍在全力做好協調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這條6月26日上午發出的微博壹天內就引發了眾多網友的關註和熱議。微博轉發量累計達1.7萬次,網友評論達9400多條。

“法律要與時俱進,制定法律時我國那個年齡階段的大部分人確實心智尚不成熟。”網友“cici壹笑”認為,“在社會飛速發展的現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齡門檻也要相應改變。”

網友“迷失對白”評價,“對於未成年的過度保護往往會害了他,法律是要顧全大局,但是不能無限制地讓某些不懷好意的人鉆空子,不然就適得其反。”網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犯罪的防彈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童德華教授認為,“行為人的家長應當承擔監管責任,另外案件發生在小區,小區物業管理者也有壹定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和第壹百七十六條,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明表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按程序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汪明同時建議,受害人家長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由其派出公益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須加強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公安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不能壹撤了之,要評估收容教養的“必要”性、責令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損失,給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和結案報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況和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人民網-持刀傷人 因未滿14歲被釋放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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