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國家賠償
戴宏斌
《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壹節有三條專門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了人身侵犯和財產侵犯的刑事賠償範圍。而第17條卻把賠償排除在外,有人說這壹條規定了國家免責,還是很受歡迎的。真的是這樣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公民因故意作偽證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公民自傷或自殘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六種情況都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文用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字眼,也沒有“國家免責”。以下針對這些情況
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錯誤拘留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嚴重犯罪嫌疑的人的;(二)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拘留,或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刑事案件中,羈押賠償壹般是以結果為準,但後來認定被羈押人不構成犯罪,羈押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國家賠償。在國家賠償法這壹規定的情況下,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判刑,但該公民實際上不構成拘留、刑罰所指的犯罪。對他的拘留和處罰實際上是對壹個無辜的人的拘留和處罰。如果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而被拘留或者判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國家似乎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也屬於錯誤拘留或者錯誤逮捕。壹般來說,當壹個無辜的人被拘留並被判處刑罰時,他應該得到國家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因虛假供述、偽造犯罪證據罪導致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屬於特殊情況。特殊原因是被拘留或被判處刑罰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自己的故意。國家賠償法將這種情況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外,對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公民,不給予國家賠償。這裏確定國家是否實際給予國家賠償,不是以公民不構成犯罪的結果作為判斷國家賠償的依據,而是以公民的虛假供述和偽造犯罪證據作為判斷的依據,從而確定國家不承擔責任並具體排除。該條屬於國家賠償免責。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後改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拘留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條從刑事責任年齡的角度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說的拘留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應當是指第(三)項、第(四)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兩種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壹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如果因為本人未滿16周歲而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行為人自然不承擔刑事責任。刑法條文使用了“犯罪”壹詞,確認了這兩個年齡段的人的相關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是有罪的人。只是因為他年齡小,所以法律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條件。當然,國家不會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情形是國家無責任,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
2、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刑法》第十八條從特殊人員刑事責任能力的角度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相關的是《刑法》第十八條第壹款和第三款。
第壹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明確,由於他的行為能力存在嚴重缺陷,缺乏構成犯罪的要件,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當然不承擔刑事責任。由於精神病人行為能力存在嚴重缺陷,對他人造成傷害,其行為和損害結果雖已達到刑事責任能力標準,但不能認定為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他人的安全和社會秩序,為了精神病人自身的安全,或者為了查證行為人是否真的是精神病人,有必要對其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拘留。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屬於拘禁無辜的人,拘禁無辜的人壹般需要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法》做出了排除性規定,規定國家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免除賠償。
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只對具體的刑事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他自然不承擔對其拘留的責任,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賠償。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後改為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予以拘留。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5)被告人死亡;(六)依照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責任的。”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大多數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構成犯罪,但因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但仍屬於犯罪範疇。因此,不應對錯誤逮捕、拘留或錯誤逮捕給予賠償。當然不屬於國家免責,但是國家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不承擔國家的賠償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已經構成,不應該由國家賠償。不屬於國家豁免。
如果行為人構成犯罪,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國家特赦的釋放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不是免責。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自訴人沒有告訴他,法院也無法對相關人做出判決,更談不上有罪判決。撤回自訴,法院將不再繼續審理和判決沒有原告的自訴案件,也不會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從法院判決的角度無法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也許他真的有罪或無罪。由於缺乏判決,沒有法律文書明確認定他有罪或無罪。根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精神,自訴案件中應當推定被告人無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拘留他,壹般應視為拘留無辜者。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精神,拘留無辜的人,應當由國家給予賠償。但因自訴人主動撤訴,自訴案件無法繼續,無法作出判決。也是為了鼓勵自訴案件雙方和解,增加社會和諧穩定,壹般允許法院撤訴。撤回自訴壹般在自訴人與被告人和解、諒解、處理得當的情況下作出。即使之前法院對被告作出拘留決定,也是在雙方和解中得到理解和妥善解決的。壹般撤回自訴後,被告人不會對羈押提出異議和賠償要求,即使提出也很少。而且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也確實有界定。如果不讓自訴人撤回自訴,繼續審理判決,那就真的不清楚了。基於上述考慮,即使撤回自訴後羈押被告人,也不會給予國家賠償。這種情況應該免除國家賠償。
如果被告人死亡,情況類似於講述案情。
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不做分析。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因為損害是個人造成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賠償。與行為人的單位和職權行為無關,國家機關及其職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壹個無責任的案例,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
五、因公民自傷、自傷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自傷、自殘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與他人無關,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無關。損害責任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國家無責任,不屬於國家賠償的免責。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此不贅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更不用說第六項)涉及的是有的國家本來不承擔責任,有的國家有責任但應當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情況比較復雜。
國家豁免案例包括: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有害結果。3、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屬於國家無責任的案件有:1,不負刑事責任年齡。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3.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的,不認為是犯罪。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5.因大赦而免於懲罰。6、個人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7.如果被告人死亡,情況類似於講述案情。7、自傷、自傷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有兩類事項:國家沒有責任和免除責任。因此,該條不能簡單地視為國家免責條款。還是應該回到這壹條的文字表述上來,應該算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要明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對責任後果的壹種認定,但從原因上並沒有提示。看不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天生不負責任還是有責任但應該免責。《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包括國家免責,也包括國家本身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