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擴展數據:
案例:
因輕微糾紛造成輕傷被判緩刑。
因為壹件小事發生了爭吵,結果,人受了輕傷。經安徽省演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蔔法生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2014,10 6月,龍王廟村在村裏修路時,壹輛鏟車將蔔法生堆放在路邊的石頭鏟到壹邊,蔔法生壹家與施工方發生爭吵。蔔法生以兒媳婦被施工方打傷為由,要求施工方支付醫療費。施工方不同意,壹怒之下,蔔法生扣了鏟車。
10年6月4日,施工方去開走鏟車時,雙方再次爭吵。無奈之下,蔔法生順手從路邊撿起壹塊磚頭,砸在了建築工人趙的頭上。群眾見狀,立即報警。經鑒定,趙為輕微傷。根據法律規定,蔔法生已涉嫌故意傷害罪。雙方和解後,蔔法生賠償被害人9萬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新華網-因為小糾紛造成輕傷,妳後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