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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被冤枉銷樁車,悲憤求助

這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涉案金額比較大的話比如說10000萬元以上就是三年以上了。當然這類犯罪僅僅是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相對來說 社會危害性不是特別大。所以壹般只要是數額不大都可以取保候審。認罪態度比較好,到法院退還贓款贓物,交點罰金壹般都是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處罰。 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的,構成犯罪。不明知,但是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很多的情況下收購,以貪圖便宜的構成犯罪。

妳所說的關鍵在於定罪的主觀動機。要求必須是壹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註意,壹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麽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麽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壹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對 “明知”的理解。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是否“明知”是行為人的壹種主觀心態,證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卻處於壹種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偵查階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將直接影響到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是否對自己的行為定罪量刑時,為了逃避刑罰,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推翻原來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別是在壹對壹交易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矢口否認,極力否認自己是“明知”的,給認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難。因此,正確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為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明知”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辦法。由於這種推定是辦案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形成的壹種內心確信,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掌握,外延不宜過大。第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適用推定。推定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認,但有其他證據證實“明知”,則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賣贓者(不少於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贓物來源,或者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親眼目睹了盜竊或搶劫贓物的過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認“明知”,但是其上遊犯罪的賣贓者(只有1人)稱已告知贓物的不法來源,也就是在證明“明知”的問題上,證據出現壹對壹的情況下,應該結合其他客觀事實加以佐證。

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又沒有賣贓者已告知收贓人贓物來源的供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麽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壹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壹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壹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壹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壹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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