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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合肥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有哪些程序?請專業律師解答。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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