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的刑事訴訟各國作法不壹。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參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看出: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刑訴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外國人在壹個國家參加刑事訴訟,使用受訴國的語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壹條準則。也是我國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內容之壹。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壹個原則。
這壹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和司法文書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如出現翻譯等失誤,必須以中文本的判決、裁定為準。(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壹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長到外國的,壹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幹涉本國的司法事務。1981年10月20日我國司法部、外交部、外國專家局聯合簽發的《關於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的聯合通知》中確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