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範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法院包括哪些部門和機構
(壹)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內外聯絡與協調工作;處理人大、政協議案提案事項;協調處理來信來訪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行政財務管理;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法院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負責法院機構編制工作;主管本院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黨組的會務及交辦事宜;組織離退休幹部進行政治學習和開展活動;承辦離退休幹部的有關事宜及計劃生育工作;承辦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及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等級評定、晉升的呈報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三)立案庭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登記;依法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管轄異議的上訴案件;依法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卷。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司法救助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處理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刑事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民事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六)行政審判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承擔本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承辦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八)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第壹審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和調解書中有關財產內容的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提級執行及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對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壹管理和協調;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九)研究室
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承擔法院開展學術研討和實證調研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法院的新聞報道、法制宣傳工作以及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負責組織、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承擔吉安市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內刊的編輯發行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調研宣傳和司法統計工作。
(十)司法技術處
負責法院司法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負責法院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開展司法技術工作。
(十壹)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本院機關及全市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法院的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管理及分配工作;負責本院後勤服務和日常對外接待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指導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教育、警銜呈報、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的警力調配;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人犯等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人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和執行的工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協助行政領導抓好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黨員管理和發展工作;辦理機關黨員違紀處理的有關工作;領導中院機關工會、***青團、婦委會工作。
(十四)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執行黨紀國法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五)評查辦
負責對本院審判、執行的各類案件和裁判文書進行質量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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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