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有權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檢舉、控告,請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有權了解原因,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予以糾正;
(4)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原告的義務:
(壹)向公安、司法機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2)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庭;
(3)被告的抗辯權主要包括:
(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二)自行獲得辯護或者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有權根據法律條件獲得法院指定的律師的法律援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委托其他辯護人為其辯護;
(三)有權拒絕回答調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四)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五)參加法庭調查,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向證人、鑒定人提問,辨認、鑒定物證,聽取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對上述書面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⑥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等等。
⑦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判決和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申請回避,有權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
(二)有權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撤銷;
(四)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4)被告的義務主要包括:
(壹)在法定條件下被采取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傳喚等強制措施的;
(二)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
(四)承擔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和接受庭審;
⑤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官指揮;
⑥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生效的裁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