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
②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有權獲知原因,並可申請復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後者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並予以糾正;
④對於人民檢察院所做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原告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原告義務:
①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
②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席法庭;
(3)被告的防禦性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②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獲得辯護;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法律幫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③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④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
⑤參加法庭調查,就指控事實發表陳述,對證人、鑒定人發問,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並就上述書面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⑥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等等。
⑦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的救濟性權利主要包括:
①有權申請回避,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
②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③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
④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4)被告的義務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
②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
④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⑤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指揮;
⑥對於生效的裁定和判決,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