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改判的概率取決於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有錯誤。
死刑復核制度是對死刑判決、裁定進行復核核準的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核準。死刑復核制度體現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包括死刑案件的復核申請、復核和核準。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壹審、二審、再審都設置了相應的期限。只有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時間限制。死刑復核是壹個特殊程序,需要多長時間,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情而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馬永順律師統計,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對重大敏感案件的復核時間很短,有的不到壹個月,死刑復核程序通常需要兩個多月,個別案件的核準需要數年。
死刑復核案件改判有兩種情況: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認定犯罪錯誤的,應當改判;即使定罪名稱準確,量刑過輕或過重也要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什麽情況下可以緩期執行死刑?
該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是指刑法總則和分則中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但與死刑的適用有關的,主要有以下三種:
1,罪行極其嚴重,但屬於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壹般應當判處死緩。
2.罪行極其嚴重,但屬於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罪行極其嚴重,但罪犯自首了。《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