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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弒母案壹審被執行死刑。今天二審中止。法律分析理由是什麽?

吳弒母案壹度引起全社會震動,而壹個完美的少年為什麽會殺死辛辛苦苦養大自己的母親,更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和討論。壹審被判死刑後,他不服,提出上訴。今天,他剛剛從吳的辯護律師那裏得到消息。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中止審理。

當初,警方從命案現場發現,吳在殺死母親後,能夠悄無聲息地成功隱瞞母親的死因長達半年之久。在這期間,他的高智商得到了充分發揮。首先,他通過抄襲母親的日記偽造了辭職信,幫助母親順利辭職。不僅如此,他還慷慨地為母親舉辦了壹場辭職宴會,邀請她的同事們出席。在他的精心安排下,他周圍的朋友和親戚開始相信謝去美國陪伴他從北大畢業的兒子了。俗話說,光暗有道理。越是親近的人,越是不敢相信。壹個完美的少年怎麽會對含辛茹苦的母親做出這種事?

然而紙包不住火。2016,16年2月4日,因未接到曾表示要回國過年的吳母子,謝的親屬報警,打開吳母親謝居住的中學教工宿舍,後發現謝在家中遇害。場面令人震驚。受害者的屍體被層層活性炭包裹著,犯罪現場還發現了監控攝像頭。警方調查後發現,這起命案其實發生在半年前的7月11,2015,謝的兒子吳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過多方努力,2065438年4月21日,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身份證30余張,均通過網絡購買。其實他已經在國內活動了三年,沒有出過國。當被問到他的動機時,他竟然說是為了解救他的母親!這讓網友們壹聽就不寒而栗。我不敢相信這樣的人是我身邊的親戚朋友。多恐怖啊。

最終,壹審判決結果為:1。被告人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3.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3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吳不服,提出上訴。

今天的新聞是吳二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壹款第四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那麽,這部法律規定了什麽?讓讀者和金寶的每日聲明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由此我們知道,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患重病逃跑的案件被中止審理。還有壹個自訴案件,原告病重,沒有委托人出庭,案件也中止審理。以前金報說他寫過類似普法的文章。有讀者提醒金報,每日聲明拼錯了,應該是終止審判,而不是中止審判。事實上,暫停審判是正確的詞。顧名思義,所謂中止審理,就是案件到了壹定程度就停止了。意思是暫停審判,不是最終結束。當導致中止審理的某些原因消失後,案件將繼續審理。而結束審判就意味著不需要審判這個案子了。比如被告人死亡,就意味著審判終結,連判決都沒必要了!

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是第四個原因,即第四個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謂不可抗力,壹般是指獨立於人的行為而必須存在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情況。我們常說的不可抗力的具體例子,如地震、海嘯、山洪、社會動蕩、戰爭、疫情等。,大概也就這壹個吧。不可抗力消失後,案件繼續審理。

那麽這件事妳怎麽看?歡迎發表您的觀點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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