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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律師會見。

法律分析:1,開會時間。在偵查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由現行刑訴法第三十四條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第壹次訊問之日起”,刑訴法還取消了違法嫌疑人接觸國家秘密案件必須征得偵查機關同意才能聘請律師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則。2.會議程序。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3.會議程序。律師會見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會見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是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的,需要看守所最遲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實踐中肯定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帶來新的問題。而壹旦“四十八小時”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功能。4.會議的規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法取消了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違反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案件中會見在押人員,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所以,事實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規模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明顯少於現行法律規定。5.律師會見違法嫌疑人不會被監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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