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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桂林開出租車,應該怎麽做?我能租輛出租車嗎?是出租車公司租的嗎?電話號碼是多少?

桂林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規範運輸秩序,提高出租汽車服務水平,保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本市所轄12縣)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輸服務,並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5座及以下汽車。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合作執行這些規定。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車行業社會組織受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和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協調發展、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管理的科技進步,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運輸組織、技術和設備。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現組織化管理、集約化經營和規模化發展,不斷提高出租汽車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安全運營、文明服務、合理收費,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社會的檢查和監督。乘客應禮貌待客,並按規定支付租費。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壹)負責出租汽車的統壹管理、規劃和布局,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制度;

(二)審核申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按程序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三)配合物價、稅務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和收費憑證;

(四)會同規劃、公安、國土、市政等部門做好出租汽車招呼站和停車站的設置和審批工作,管理車站、碼頭、機場、賓館、景區等公共場所的交通秩序;

(五)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管理;

(六)監督、檢查、指導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深入開展行業優質服務、文明行業創建等活動,並會同新聞宣傳部門積極宣傳優質文明服務,宣傳助人為樂、省錢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等先進典型。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七)處理乘客投訴和調解相關糾紛;

(八)組織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公正廉潔,忠於職守,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維護正常經營秩序,接受社會監督。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著識別服,佩戴執勤標誌,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行規定的執法程序,使用統壹的執法文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強加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外的義務,不得收取費用、攤派費用、罰款或者實施越權處罰。

第三章經營權管理

第九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服務質量招標等方式取得。出租車經營權以單車為基礎,每壹個經營權用壹輛車。經營權的使用年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在經營權使用期內,使用經營權的出租汽車報廢並註銷道路運輸證後,可按規定更新,無需繳納使用權費。

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總量和招標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時,應當提前發布招標時間、地點、經營權數量、投標人資格、投標保證金和申請登記時間等公告。

第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自取得經營權之日起滿兩年後,方可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轉讓和過戶手續。但如果經營權使用年限臨近,則不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時,原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價格或拍賣方式收取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費,應當存入銀行專戶,作為發展出租汽車行業和交通基礎設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章經營資格管理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達到50輛以上出租車的經營規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出租房屋、場地的,必須依法簽訂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三)除固定資產外,必須有不少於車輛總值5%的流動資金。並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駕駛員和從業人員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勞動用工、社會養老保險等相關手續。

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統計等崗位應當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必須與車輛保有量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的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者進行融資、聯營或者托管經營,並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受委托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加強對委托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組織駕駛員參加培訓,辦理相關證件和車輛檢驗手續,協助委托方和駕駛員解決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向委托方和駕駛員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取得相應類別駕駛證,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符合規定的從業條件;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紀守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被吊銷業務資格證書2年以上;

(四)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核,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分為正面證和負面證,每兩年審核壹次。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租賃或者承包2輛以上出租汽車,不得轉包或者轉租。

第五章開業、停業和歇業

第十六條需要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壹)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新(含更新)出租汽車應遵循先審批後購車的原則。申請人填寫《購車申請表》,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準購證》載明的數量、車型購買車輛,辦理車輛入場手續;

(四)向保險公司辦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向技術監督部門安裝出租車計價器;

(五)對已辦理上述手續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其註冊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等營運標誌,允許其營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審驗壹次,審驗不合格或者未接受年審的,不得繼續經營。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合並、遷移、設立分支機構,應到原批準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

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應當註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經營標誌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繳納交通規費,塗掉原營運車輛的營運標誌,拆除車內營運設施後,方可停業,並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證明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歇業的,提前10天向道路運輸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交驗道路運輸證、營業標誌、出租汽車標誌和相關票據,並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章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經營活動的出租汽車除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發動機排量高於1.6升;

(二)廢氣、噪聲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本市規定的標準高於國家規定的,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標準;

(三)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車身顏色和車身裝飾;

(四)在車輛前門兩側噴塗經營者名稱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電話,安裝營運標誌牌、出租汽車標誌頂燈、空車候客標誌和站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張貼明碼標價,在指定位置安裝技術監督部門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統壹選用的收費計價器;

(五)使用衛星定位無線調度報警裝置;

(六)保持車輛整潔,定期消毒。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經過安全和綜合性能檢測,技術等級達到二級以上。服務設施齊全,空調、音響、收費表完好。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停止營運,辦理報廢和註銷營運證手續,拆除並移交出租汽車相關營運標誌、設施和發票。

經營權到期車輛不符合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證註銷後,出租汽車的營運標誌、設施和發票應當拆除並停止使用,但可以改作他用。

第二十條禁止汽車和摩托車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第七章經營者和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壹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業務指導;

(二)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壹票據,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並依法按時納稅;不隨意收取押金和保險費,員工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強制保險、不合理收費等嚴重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價格、稅務、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稅收收費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偷稅漏稅、亂收費等違法行為。

(三)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和代管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4)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治安防範措施。做好交通安全和治安工作,負責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五)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協調運行措施和應急決策,及時完成搶險、救災、戰備等指令性運輸計劃;

(六)協助管理部門調查處理違章車輛和被投訴車輛;

(七)按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營運報表和其他營運資料,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閱營運資料和票證;

(八)不準擅自在出租車內或車身上張貼、放置或印刷商業廣告;

(九)不得使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以上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或者本單位駕駛員駕駛出租汽車運營。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經營服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二)安全文明駕駛,遵守交通秩序管理法規,禮貌待客,規範運營,為乘客提供優質服務;

(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按照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實行亮證營運;

(4)必須使用計價器,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取車費,並主動開具車費發票。如果計價器損壞或不準確,您不得操作乘客。如在搭載乘客過程中,應立即告知乘客,並與其協商解決;

(五)根據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經濟的路線,確需繞行的,必須經乘客同意。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同乘;

(六)在允許停車的道路上,揮手示意乘客停車或讓乘客停車,不準停車。在出租車站等車時,要按順序排隊,按順序行走,不得欺行霸市;

(七)提醒乘客攜帶隨身物品,及時歸還或者移交乘客遺留的物品,不得私自隱匿或者占用;

(八)營運中,車內無乘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出租標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拒載:

1.空車待租時,要求乘客倒車,以各種理由拒絕客運服務;

2.無正當理由在載客途中中斷服務的;

3.在不停車路段,乘客招手後停車,但不載客;

4、在出租汽車經營站點不服從管理人員調配的;

5.呼叫服務已被確認,但服務未完成;

(九)出租汽車暫停或者約定候客時,應當在空車候客標誌燈上設置統壹的“暫停候客”標誌;

(十)不利用車輛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犯罪活動;

(十壹)不得違背乘客意願或者采用欺騙、威脅等方式。不得以收取傭金為條件為其他經營單位和個人招攬客戶。

第八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票價實行統壹標準。

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運輸市場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和調整運價標準。目的地在本市市區以外的,駕駛員可以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出租汽車租賃期間,過橋過路費和過路費由乘客按實際金額繳納。

乘客意外保險包含在乘客票價中。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發放情況應當及時通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不得異地經營,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不在註冊經營地的出租汽車客運(原路返回載客的除外)。但不在城裏)。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營運必須有同壹名駕駛員,每輛出租汽車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3人,其中1必須註明是車主或承包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承運;

(壹)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醉酒或者患有精神病的乘客沒有正常人陪同的;

(三)在禁停路段行駛的;

(四)要求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五)乘客要求出城或者夜間去郊縣,未按規定向駕駛員登記的。

第二十八條乘客乘坐出租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車費,承擔依法收取的設施和路段的費用;

(二)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武器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三)文明乘車,不在車內吸煙或向車外亂扔垃圾,不損壞車內設施,保持車內整潔;

(四)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

(五)不在車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a)不使用計價器或不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

(二)未繳納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

(三)在基準裏程內由於車輛或駕駛員原因不能完成運送任務的。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方便乘客的原則,在本市商業中心、居民區和主要道路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出租汽車乘客臨時停車處。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壹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本企業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檢查和安全教育,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及時準確填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加強對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國家規定的各類強制保險,必須按規定投保。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設立責任賠償保障基金、統籌安全規劃等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車輛風險保障體系。

第三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使用、檢查、維護和保養車輛,按時參加車輛檢驗,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車輛運行安全和乘客人身、財產安全,並按照有關規定賠償乘客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載客不準超定額,嚴禁乘客攜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收費檢查站、經營單位和客運集散點檢查出租汽車,可以當場糾正或者查處違法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或者阻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三十五條乘客有權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並應提供:

(壹)投訴人的真實姓名、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

(二)被投票拆遷人的姓名、車牌號、壹張或多張出租車車票等相關證據;

(3)投訴的內容和投訴請求。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受理乘客投訴:

(壹)告知投訴人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二)被投訴人對投訴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拋拆處理制度。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被投訴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派專人陪同從業人員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查詢。

第三十八條駕駛員和經營者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投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並將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扣留有關證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的處罰:

(壹)投標人在投標時使用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二)經營權轉讓不滿2年的;

(三)私自轉讓或倒賣經營權的;

(四)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非法活動,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影響行業穩定,妨礙出租汽車正常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壹年內有三次違章記錄或者被暫扣不滿三個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出租汽車駕駛員壹年內違章記錄達到四次或者暫扣營運資格證時間達到四個月以上,且在暫扣營運資格證期間繼續營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吊銷營運資格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2年內不得申請。

第四十壹條被吊銷道路運輸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經營,其經營權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使用年限折價收回,並沒收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記錄制度。因管理不善,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服務質量低劣,或者出租汽車使用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影響行業穩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給予其降低資質等級、停止增加運力、收回經營許可和經營權直至取消經營資格。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可以滯留並停放在指定地點:

(壹)無《道路運輸證》或逾期不接受處罰的;

(二)使用報廢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屬於違反工商、物價、稅務、公安、技術監督和旅遊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亂罰款、亂收費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使違反法律的職權。凡侵犯商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總理賠償責任。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4月6日起施行。市政[2000] 112號文件同時廢止。

電話586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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