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壹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的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同壹行政案件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限於1次。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擴展數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註冊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壹)具有與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從事所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業務範圍內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在其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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