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如穿軍裝作弊,使用偽造的軍官證作弊等等。表現形式,比如穿軍裝作弊。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如穿軍裝作弊,使用偽造的軍官證作弊等等。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的非法利益。不僅包括金錢、財產等物質利益,還包括榮譽待遇、異性性行為等無形利益。如果行為人不謀取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汽車船票而冒充軍人,單純為了與他人結婚而冒充軍人等。,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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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疊對象的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與侵犯財產權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壹。近年來,冒充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並有發展趨勢。壹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對軍隊的信任和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打著軍隊的旗號擺攤設點,行醫賣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名義,搞經濟詐騙。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群眾利益,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形象,幹擾軍隊正常工作,影響軍政關系。
我國《國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成立武裝組織,進行非法武裝活動,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雖然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采用了冒充軍人的手段,人民群眾認為這些違法行為是軍人所為,從而直接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而實質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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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或職稱實施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有冒充軍人身份或頭銜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非軍人,如冒充黨員、太子黨子女、烈士子女、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經理、采購員等。,並從事詐騙活動,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軍人,也可以是冒充軍官;可以是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的士兵。就具體方法而言,有的非軍人冒充軍人,或穿軍裝,或攜帶、使用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或者自稱是軍官、士兵、學生等。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科研單位。有的自己是軍人,但是冒充不是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比如軍人冒充軍官行騙,也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冒充軍人或職稱,招搖過市,利用人民對軍人的信任,騙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謂的招搖撞騙,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隊的招牌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果和別人創業,簽合同,招兵,招工,招幹部等。,妳會騙別人的錢;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獲取榮譽、職位等政治資本;冒充軍人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至玩弄女性;等壹下。壹般具有連續性和重復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做了壹次,原則上不應作為犯罪處罰。
上述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有機聯系,才能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只是出於虛榮心而冒充軍人身份或稱號,而沒有利用其騙取非法利益,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冒充軍人,又騙取非法利益,但沒有冒充軍人騙取非法利益,即兩種行為之間沒有有機聯系,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他的非法利益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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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冒名頂替的對象僅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不包括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但對於軍人冒充不屬於自己身份的軍人,如軍人冒充軍官,下級軍官冒充上級軍官,能否構成本罪,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認為軍人不能構成本罪,壹種認為軍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我們認為,在這裏偽裝成壹個士兵的關鍵是以壹個不屬於自己的士兵的身份出現。這樣,軍人冒充其他身份的軍人也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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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僅僅是指物質利益,還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比如為了騙取壹些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但本罪的主觀惡性壹般僅限於“欺騙”的範圍。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軍人只是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威脅,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則是更嚴重的犯罪。應當分別以搶劫罪和強奸罪論處。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行為人只是出於虛榮心而冒充軍人,單純是為了與他人結婚而冒充軍人,或者是為了順利住宿或者購買車票而冒充軍人,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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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罪與非罪的區別
要構成本罪,行為人不僅要冒充軍人,還要從事詐騙活動。如果行為人冒充軍人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心,沒有進行詐騙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從事詐騙活動,但沒有冒充軍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罪處理。
(2)冒充軍人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名的規定,涉及到法條競合的問題。主要區別有:第壹,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名譽和正常活動,後者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名譽和正常活動。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區分冒充軍人罪和詐騙罪。
這兩種罪表現為行騙,冒充軍人罪也可以像詐騙罪壹樣騙取財物,所以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對象不同。冒充軍人的對象主要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手段僅限於冒充軍人身份或者稱號進行詐騙;詐騙手段不限於此,可以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任何手段和方法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冒充軍人罪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比詐騙罪的目的更寬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共或私人財產和其他非法利益。
(4)犯罪數額是否有限制。
法律要求,只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詐騙罪;但對冒充軍人罪的構成沒有要求,因為這個罪不壹定表現為騙取財物,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通過特定的犯罪手段來破壞軍隊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雖然冒充軍人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壹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案件應當按照重罪輕判的原則處理。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和本罪的實際情況,壹般認為,對於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分別處理,兩者都應當執行從壹重罪判斷的原則:在騙取財物不是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冒充軍人罪的構成沒有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很明顯,後者比前者更重要,所以這個時候,我們作為軍人應該以招搖撞騙定罪。數額巨大的,詐騙罪三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招搖撞騙罪比招搖撞騙當兵更重要。因此,在冒充軍人騙取巨額財物的案件中,這種犯罪行為不能再列入冒充軍人罪,而應適用壹罪數罪並罰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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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犯冒充軍人罪的,加重處罰是本罪的加重處罰。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