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取保候審的,通常是二種情況:1.當事人羈押期限要超期了,不得不取保候審。2.當事人可能被判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無罪判決。其中最常見的是,當事人自願認罪,刑期在三年以下,可能判處緩刑的情形。同時也要註意,被取保候審者也會因被判實刑而被收監,因此不能把取保候審等同於緩刑,只是概率稍大點而已,這些需要專業評估。
提交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壹般在刑事拘留的第三個星期即21天左右最佳(刑事拘留壹般30天,加7天批捕審查期,***37天),此時偵查員正在起草提請批準逮捕申請書,比較關註取保候審。還有的律師,會選擇在周五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因為周六的批準者是值班領導,容易批些。其次,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即批準逮捕機關)出具律師意見書,建議不予逮捕,以增加取保候審幾率。最後,申請中,律師要多與司法人員以及當事人溝通。通常情況下,只有當事人認罪後,司法機關才同意取保的,而這個認罪以後是難以推翻的,因此如果案件有冤的話,律師必須把法律風險告訴當事人,謹慎決定。
《刑訴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B.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C.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D.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的程序:
A、提交申請。
B、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C、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D、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