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局報告
從妳結婚證上的時間算起,1天0.1分!妳要累積146438+0分才能拿到香港居留權,可以工作。妳拿到居留權後還要七年才能享受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和申請公屋的權利,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夫妻團聚分數最高,報考父母和學習的最快,只有10分!
拿著妳的結婚證去內地居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香港居民去派出所和公安局申請,有的地方需要公證處公證。然後把申請表交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同時需要出具戶籍證明和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處理完了還要上交身份證作廢註銷戶口!只能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文件和單程通行證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送XXX來香港定居,而且好像是香港海關總署出具的類似介紹信的東西。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滿7年即可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我老婆是香港的,我們是去年5438年6月+2月結婚的。我們辦理的時候壹直請律師辦理,費用比較貴。但那是具體過程。必須累積146.1分才能通過,不過花點錢疏通關系可能會更快!因為我老婆說香港政府根本不在乎內地這邊審批排隊的時間,只要內地放人就收!就算妳今天領結婚證,明天拿到公安部門的批文,香港政府照樣收!我現在也在考慮找關系!!關系是第壹生產力。
這是2009年的評分規則: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各類申請的審批分數。2009年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請審批分數線為146.1,即65438+2005年2月31之前分居的夫妻;未成年人依賴父母得分為16,照顧依賴父母得分為6,老人依賴子女得分為16。符合上述港澳定居批準分數線的申請人,2009年批準後可在港澳定居。也就是說,結婚的人要走四年。
我會給妳壹個詳細的工作標準。
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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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保障內地居民赴港澳的合法權益,進壹步規範赴港澳定居審批,維護正常出入境秩序;同時,為提高赴港澳定居審批的透明度,促進出入境管理部門廉政勤政建設,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壹、定居港澳的條件
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壹者,可申請赴港澳定居:
(壹)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的;
(三)在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不得不依靠其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近親屬生活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無遺產的,必須由定居內地的子女繼承;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在港澳定居的。
前款第壹項中的申請人必須與香港、澳門居民有合法婚姻關系;經批準赴港澳定居的,可攜帶壹名14周歲以下的子女。
第二款,申請人必須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父母雙方必須年滿60周歲,且壹方或雙方在港澳定居,無子女照顧。
第三款中的“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子女未在內地定居,無人照顧的內地居民;“子女”是指父母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的14周歲以下的內地居民。
第四款是指身邊沒有直系親屬,死後需要內地子女定居港澳繼承產業的港澳居民。多人共有繼承權的,只接受壹人定居港澳繼承遺產。
第五款是指因特殊原因確需赴港澳定居的。
上述“直系親屬”是指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外籍)祖父母和(外籍)孫子女;“近親”是指兄弟姐妹。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程序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程序:
(1)提交《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表》(格式見附件1)壹式兩份和與申請表相同的照片兩張,照片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32x 40mm);
(二)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3)提交與赴港澳定居原因相對應的證明;
(四)香港、澳門親屬的邀請函;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
(六)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赴港、澳定居的,相應證明是指:
(壹)申請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須提交結婚證和港澳定居配偶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赴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年老體弱多病的父母的,提交父母無子女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家訪證明。
(三)申請赴港澳定居並投靠父母的內地供養子女,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父母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申請赴港澳定居並投靠親屬的孤兒,需出具父母已經死亡的戶口簿、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子女還需要出具合法的收養關系證明;如果父母離婚,需要出具法院確定的父親或母親對其有監護權的離婚判決書。
(四)申請赴港澳定居並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老年人,需提交能夠證明在內地無子女且投靠人親屬無子女的材料,以及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申請在港澳居住繼承遺產的,需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無繼承人證明、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繳納遺產稅憑證。
上述五款所述香港、環居民為外國籍,需出示外國護照或其他能證明其外國籍的證件、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赴港澳定居申請表》中的項目和提交材料所證明的事項隨時間推移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交相應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證明。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具有“中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以及是否允許申請人出境等。不符合的,應當說明理由。負責向申請人出具意見的單位有:
(壹)公職人員,由人事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初中以上學生,由學校出具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後,發現申請人依法禁止出境或者申請人出境前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動詞 (verb的縮寫)受理和審批程序及時限
(壹)領取赴港澳定居申請表。根據本規範第壹條的規定,各地制定並申領了《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表》。大陸居民按當地規定,到戶口所在地辦理。
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請表》。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規範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赴港澳地區定居。
(二)審查申請人的證明材料。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理由及相應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調查,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後,報上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完成。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知
樣式見附件2)。
(3)排隊,宣布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評分標準(見附件3)對獲準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進行評分,按照評分等級依次排隊,並公布排隊情況。
(4)公布發證名單。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限的名額,按照排隊順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15發證日前,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港澳定居原因、分居年限等。將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室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知事,並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格式見附件4)。
有關部門和群眾對發布名單中的某壹申請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暫緩發證並立即組織核查。
(五)頒發證書。制證名單簽發後15天無異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並將證件當面交給申請人。持證人憑戶籍註銷證明和交回身份證回執領取。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群眾提出的異議或舉報,發現不符合條件、已喪失條件或弄虛作假的,經調查核實後取消落戶資格並公布結果。
不及物動詞配額分配比例
各類申請人所占名額比例見附件5。
七、評分標準
各類申請人的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3。
八、收費標準
港澳通行證費用為50元人民幣;申請費是5元人民幣。
九。相關表格的打印
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附件格式自行打印相應表格。
X.實施日期
本規範自1997年5月20日起實施。如之前的規定與本規範有沖突,以本規範為準。
附件:
1,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審批表;
2、赴港澳定居申請批準通知書格式;
3、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評分標準(表);
4、領取《港澳通行證》通知書格式;
5、全國各地赴港澳定居分類定額表。
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評分標準(表)
壹、夫妻團聚的評分標準
項目分離時限總分
等級分離日期:
離職天數分數*0.1
得分
註:此表適用於在港澳定居的夫妻團聚申請人。夫妻分居每滿壹天得0.1分,計算結果為總分。
分居時間從結婚之日起計算;結婚時夫妻雙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分居時間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配偶加蓋出境檢查印章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材料能提供證明確切離境日期的,否則以首次簽發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日期計算,僅填寫月份的,按當月1天計算。
二、照顧依賴父母的評分標準
項目申請人年齡和被照顧人年齡的總分
年級18—30歲31—50歲,50—59歲,出生日期:
分數10 20 5歲至59歲
得分
註:本表適用於申請定居香港、澳門以照顧其供養的父母的申請人。
申請人以18周歲(含18周歲)為起點,年齡59周歲(含59周歲)。申請人根據他們的年齡組被評分。被照顧人從60歲(含60歲)開始,1歲的長度為1分。比如妳60歲,妳就有1分,妳61歲,妳就有2分。申請人和被照顧者的分數之和為總分。
第三,依靠親戚的老人的評分標準。
項目申請人年齡相關親屬的總分
請填寫申請人的出生日期:直系親屬。
分數年齡-59 15 5
得分
註:此表用於在內地無贍養人的老年人赴港澳定居投靠親屬。
投靠的親屬按親緣關系遠近計分;申請人年齡60周歲(含)以上
以此為起點,每滿1歲,將獲得1積分,並會有所增加。申請人和避難人得分之和為總分。
四、供養子女投靠親屬的評分標準
項目申請人年齡相關親屬的總分
年級申請人出生日期(限L-14周歲):直系親屬。
分數15—申請人的年齡15 5
得分
註:此表用於1-14歲的內地子女赴港澳與親屬同住。避難的人因血緣關系而分裂;申請人從出生開始,限定在14歲。L歲兒童(含1歲)得14分,每長1歲,減少1分。申請人和避難人得分之和為總分。
五、繼承行業分級標準
項目繼承順序
年級第壹繼承人,第二繼承人...第二繼承人。
分數10 9
得分
註:本表供申請人赴港澳定居及繼承房產時使用。得分以繼承順序為準,第壹順序為l0,第二順序為9,按得分遞減計算總分。
第壹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