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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趙縣人。趙縣辦護照真的需要出示存款證明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年4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國公民護照的申請、簽發和管理,保障中國公民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對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留護照。

第三條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

護照是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政府推薦的。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民因定居外國、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六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說明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情況要求緊急處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護照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為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為十年。

簽發普通護照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八條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使者應當持有外交護照。

在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雇員及其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公務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其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外交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第九條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護照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範圍、方式、有效期和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和加註。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

(壹)護照即將到期;

(2)護照簽證頁即將用完;

(3)護照破損無法使用的;

(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五)其他需要換發護照的情形。

護照持有人申請普通護照換發或者補發,應當在國內自行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交。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由本人向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換發或者補發,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護照具有目測和機讀兩種功能。

護照的防偽性能參照國際技術標準制定。

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因制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告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處罰完畢或者申請人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壹)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扣押當事人的護照。

當事人拒絕交出護照的,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可以請求護照簽發機關宣布當事人的護照無效。

第十六條護照持有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護照遺失、被盜的,由護照簽發機關宣布護照作廢。

偽造、塗改、騙取或者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的護照無效。

第十七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護照的,護照簽發機關應當沒收護照或者宣布護照無效;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刷設備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持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條護照簽發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護照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應當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簽發的;

(三)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的;

(四)向申請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五)泄露因制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設計和監制。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由外交部設計和監制。

第二十二條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制作和填寫費用。收取的費用和灌裝費應當上繳國庫。

護照費和填充費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短期出國的公民因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壞,無法在國外使用的,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第二十四條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的公民,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第二十五條以海員身份進出境並在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公民,應當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第二十六條本法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簽發的護照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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