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書寫賭博罪法典的量刑標準
涉嫌賭博。壹般不到三年。
第二,賭博犯罪的立案標準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生活,還經常誘發其他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必須嚴厲打擊。
2.客觀上講就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營利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