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
中國經濟貿易綜合。[2000] 56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工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1995,公安部、工商總局明令禁止設立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在此基礎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原註冊的討債公司進行了註銷或變更登記。近年來,隨著社會上各種債務糾紛的增多,壹些地區出現了各種討債公司,非法從事討債活動。有的以經濟委托、業務代理、財務咨詢等名義註冊。,但實際活動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進行追債業力;有的未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私自從事討債活動。討債公司承擔的是討債催收的業務,不具備法律賦予的權限和強制力。他們壹般雇傭下崗、退休等社會閑散人員,通過上門催款、盯梢或損害債務人名譽等方式獲取報酬。有的甚至威脅、恐嚇、哄騙、勒索甚至綁架債務人的人身安全,謀取非法利益。討債公司的活動不僅幹擾了企事業單位、維權人士和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危害社會秩序,擾亂法律秩序,助長違法亂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為了維護國家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經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規定:
壹是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對繼續從事非法討債活動,侵害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要堅決懲治腐敗。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對申請討債業務的企業不予核準登記;對以咨詢服務、委托代理等名義從事討債活動的企業,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註冊的討債公司,壹經發現將堅決取締。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非法討債活動的打擊力度。對采取恐嚇、威脅或其他手段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國家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的規定和非法討債活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
五、企業要依法簽訂和履行,重合同守信用,及時歸還各類應付款。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經濟糾紛,應按法律程序解決。
20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