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處於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的,除辦案單位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外,律師經辦案單位許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妨礙偵查或者涉密案件的不允許會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探視或者會見犯罪嫌疑人。
對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提前預約,在看守所指定的探視日探視犯罪嫌疑人,其他關系人不得探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場所。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對看守所在押人員進行監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幹警衛、紀律、醫療、會計、炊事等工作人員。看守所應當配備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女性罪犯。
第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負責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武裝警戒和押解工作。看守所對執行職務的武警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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