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被告人吳賢鐘,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湖南衡陽市戶籍,被捕前暫住河源市源城區。1999 12.23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3日刑滿釋放5438+0。14於2006年9月被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2010年9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他現在被關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審判過程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廣東省河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賢鐘犯故意殺人罪壹案。於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合壹字第10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河源中院依法報請我院復核。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查,目前復查已經結束。
經審查查明,2065438年4月16日晚20時許,被告人在河源市源城區衛星上興路11號由被害人蔡某經營的麻將館內,與蔡某等人打麻將輸了錢,認為是與當地壹旁觀者作弊所致。18年6月淩晨0點左右,吳賢鐘再次帶著匕首來到麻將館,要求陳某付錢,或者找出當時圍觀的當地男子。然後他們就吵架了,打起來了。在打鬥中,用匕首刺中蔡的胸部後逃離現場,並抓傷了追趕的姚某清。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系被銳器刺中胸部,導致主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2065438+2004年4月23日,吳賢鐘在其位於源城區魏星路的出租屋內被抓獲歸案。
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經壹審庭審質證確認的以下證據證實:證人姚某清證實因打麻將輸錢與被害人發生爭吵,從褲兜中掏出壹把折疊匕首,刺向被害人胸部,追上去,被持刀手擊中下巴,證人姚某清認出;證人黃、曾某龍目睹了與被害人搏鬥並持刀刺向被害人胸部的過程;證人孫某平的證言證實了吳賢鐘的理論,即他在案發現場與麻將老板壹起輸錢。證人孫某平指認吳賢鐘;證人崔的證言證實了案發前與麻將館老板發生沖突,指認了。證人周某梅證言證實,案發後吳賢鐘指使其持刀刺死麻將老板,指認吳賢鐘;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案發現場的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屍檢報告證實,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用單刃銳器刺傷其左胸致主動脈破裂、大量失血所致。被告人吳賢鐘歸案後,對持刀刺傷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供認不諱,並指認了犯罪現場。其供述的事件有上述證據證實,足以證實。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吳賢鐘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賢鐘兩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第二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後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例結果
核準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壹終字第10號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