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11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 1 0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浙〔2003〕52號(摘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五級60個月,六級50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4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4個月。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工傷職工,按照每周、每年遞減20%的標準,發給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