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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有什麽特殊的原則?

涉外刑事訴訟特有的原則有:(壹)主權原則。也稱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中國法律的原則。主權是壹個國家最高的對外獨立的權力。主權原則在涉外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①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國籍不明的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壹律適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②對國際條約的適用,以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為條件;③歸我國管轄的涉外刑事案件,應由我國司法機關受理,外國司法機關無管轄權;④外國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國領域內不發生效力,只有經過我國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或有關雙邊協定、條約的規定,予以承認才發生應有的效力,或委托辦理、或協助執行。(二)訴訟權利同等原則。外國人在我國進行刑事訴訟訴訟義務。我國是社會主義獨立國家,我們既反對盲目排外,又反對過分妥協。(三)信守有關國際條約的原則。國際條約是國與國之間的約定,靠各成員國的信守得以實施。在涉外刑事訴訟中,如何將有關的國際條約適用於本

國的刑事訴訟各國作法不壹。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參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看出: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刑訴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外國人在壹個國家參加刑事訴訟,使用受訴國的語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壹條準則。也是我國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內容之壹。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壹個原則。  

這壹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和司法文書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如出現翻譯等失誤,必須以中文本的判決、裁定為準。(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壹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長到外國的,壹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幹涉本國的司法事務。1981年10月20日我國司法部、外交部、外國專家局聯合簽發的《關於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的聯合通知》中確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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