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自然人健康權但未致殘或者侵犯自然人其他權利或者合法權益,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具體社會情況和加害人承認錯誤的態度等因素確定。
根據各省區法院在實際案件中的判決,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壹)、賠償義務人是單位或個人,對方是單位,特別是事業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支付賠償金;如果對方是個人,考慮到對方的收入水平,收入高的壹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更多的補償。
(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賠償義務人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
(三)、訴訟所在地法院的生活水平。如果上訴法院生活水平比較高或者在大城市,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如果打官司的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比較低或者縣城,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
(4)交通事故受害人屬於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屬於城鎮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支付賠償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
律師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可考慮在5000-1萬元之間。
車禍死亡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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