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個人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擴展數據:
處理的貪汙賄賂案件:
1.內江教育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內江廣播電視大學原黨委書記樊宇受賄案。2005年至2015年,樊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受賄,除收受他人紅包、禮金外,數額巨大。目前,市紀委監察局已將樊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內江九中原黨支部書記、校長劉健受賄案。2006年至2014年,劉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劉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入獄五年。
3.東興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周公款旅遊。2014 12周帶隊在吉林長春招聘東北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繞道黑龍江漠河、遼寧沈陽。目前,市紀委監察局已對周進行立案調查。
百度百科: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人民網:多人因貪汙受賄被處理。